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话题 | 从章莹颖案看中美两国司法,到底差异在哪儿?
By 华人生活网  
OP 07/26/2017

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失踪案引发全球华人热议,随着章案庭审开始,华人也看到美国司法体系的不同──强调证据、遵守程序,但担心嫌疑人克里斯滕森(Brendt Christensen)是否有“机会”脱罪?

习惯了中国公权力机构的强硬做派,很多华人不解美国的司法体制。要解答这个问题,必须先了解美国刑事司法体系设计的背景。

“米兰达警告”,无需自证其罪、禁止严刑逼供,这些程序是否会影响美国警察破案、法官审判的速度?从客观上讲,当然会影响。

章案的辩方律师已经表示此案预计要一年左右才能审完,那为何美国不采取类似中国的快速结案方式?美国司法如何在效率与公平间寻求平衡?

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公权力,由国家机器进行的针对公民的暴力。对大部分的普通公民来说,对刑事审判结果的信服,取决于对刑事程序是否正当(公平)的信服。

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,美国的刑事司法理念开始由“给人威慑”到“让人信服”转变。如何做到让人信服?只有强调程序正义。程序贯穿整个过程,从抓捕嫌疑人、指控、起诉到判决,法律条文都有严格的规定。

美国司法独立远胜于一切,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义。“检控官和警察属于国家机器,如果倾国家力量来对付一个被告,被告手上什么都没有,那么这时要给一个相对的程序上的公正性,让你至少取得某种程序上的保障。否则这个宪法就成为一纸空文。”

在抓捕嫌疑人的过程中,美国非常强调证据,而口供只是其中的一种。“在美国如果要起诉一个人,证据必须要达到一个无可争议(质疑)的程度。”

这次章案中嫌犯驾驶的黑色土星车在当地一共有18辆,理论上每个车主都有1/18的概率是嫌疑人。“所以在最初发现有18辆车都符合嫌疑的时候,只能对这18个人进行监听。然后确定车辆跟目前获得的证据吻合,再申请法院许可、搜索以及监听令,才能确定重要嫌疑人。”

不仅联邦,各州也有对警方取证的法律规定,对证据取得以及排除做出细节性的解读。比如:第五修正案明确提出“无需自证其罪”和“米兰达警告”(即你有权保持沉默)。简单地说,在美国不会因为“警察说你是坏人”,你就自动负担起了“证明我不是坏人”的责任。

到了陪审团环节,要证明一个人有罪,需要经过所有陪审员的统一意见,且必须是排除所有的合理疑点(Reasonable Doubt)。换句话说,陪审员需要负责任地质疑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真的证明嫌疑人犯罪,且罪行程度是否与检方所说的相符。

用一句话概括,美司法体系的设立原则是“宁愿有罪的人被释放,也不可以有无罪的人被定罪”,这一原则贯穿整个司法程序。

一、禁止警方逼供,口供只能是证据之一

最明确的一条就是美国法律规定警察不许通过刑讯逼供、诱供的方式,“强迫”嫌疑人通过口供的形式认罪。美国司法体系的程序正义给公权力带上了种种的紧箍咒。

“警方会对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的24小时进行突击预审。”执业多年的叶宁表示,美国也重视口供。“如果几个人参与一个犯罪活动,控方可以选择一个突破点,与辩方进行交易,得到污点证人。污点证人的证词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具有非常大的杀伤力。”

“但从过去的案例来看,有无辜之人承受不住压力而招供,也有有罪之人做伪证,误导警察的侦查方向。所以美国重证据,刑侦机关靠自己的努力去寻找证据,而不应该依赖讯问和证词(重口供)而破案。”

为了保证刑事被告的程序正义,美宪法设置了诸多限制性的要求。比如在突击预审阶段,警方要宣读宪法第五修正案(“米兰达宣告”,Miranda Warning),它规定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,否则你所说的都能成为呈堂证供。同时,刑事嫌疑人不用自证有罪,第六修正案还规定了嫌疑人要获得律师的帮助。

这些对警察、检方审讯手段的明确要求,有力限制了警察公权力的行使,从而保障犯罪嫌疑人既有的宪法权利。这也是中美司法区别比较大,令华人不解的地方。

因为“口供乃证据之王”的观念应该避免,即先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拿下,让其交代作案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,再对照口供搜集其它的证据,如能佐证,就万事大吉。”“逼供是取证过程中最忌讳的事情,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”。换句话说,美警方要撬开嫌犯的嘴巴来逼供是绝对不行的。

二、约束公权力,非法证据不得采用

在美国,警方搜证还存在一种“毒树毒果”理论——如果取证程序有误,那么所取的证据不能被采用。

这里不得不提辩护律师的作用。因为被告无需自证有罪,在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有义务审查、质证每一桩检方展示的证据。

换句话说,如果美国警方真的对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行刑逼供,获得部分有利的证词,这些证词在法庭上都会被辩护律师驳回,因为不可信、不算数。

从电视上也可能看到,警察审讯时嫌疑人可以要求打电话找辩护律师到场。根据“米兰达宣告”,如果你想聘请律师但负担不起,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。

这种司法制度设计的好处是在程序上给予被告支持,但它的另一面的缺陷则是庭审冗长和损失效率。

如果检方搜集的证据被定为有误,不得作为呈堂证据,在一定程度上是会降低执法效率,拖延庭审过程,但如果没有这些规定保护被告,“那执法人员的权力大得很。如果调动全国的力量来对付一个嫌犯,可能会给破案、起诉、公诉、审查以及定罪提供效率上的支持,但这样有可能会制造冤假错案”。

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不是太多,还需再加强才是。“即使在目前的正当法律程序下,仍有冤假错案发生,因为政府的公权力太过强大,许多(不当)证据可通过。”

三、嫌犯有可能钻法律空子脱罪吗?

有人担心章案的被告克里斯滕森现在提出无罪辩护,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?根据最新的案件进展,7月20日,克里斯滕森在伊利诺伊州香槟县联邦法院被正式提诉,在法庭上他表示不认罪。

检方指控了“绑架罪”一项罪名,按照法律,罪成最高可判无期;如果随后发现受害者死亡的新线索,还可以追加“谋杀罪”指控,罪成最高可判死刑。

且谋杀指控没有时效性,不管案件过去多长时间,只要检方有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证据,怀疑被告绑架且杀害了受章莹颖,只要证据确凿就可以对其提告。

有人问,如果警方取证程序有误,嫌犯会不会钻空子逃脱法律的制裁?

从客观上讲,如果检方现在掌握的证据不算全盘大胜,辩方自然有辩解和质证的余地,比如被告表示其它所有的都是推测,而被告没有索要赎金、被监听到的对话也并无强有力的佐证(Corroborating Evidence),被告也存在脱罪的可能,只是概率大小的问题。

不过庭审才刚刚开始,而警方也可能随时掌握和增加新的有力证据,现在担忧和预测结果还为时过早。

而回到司法效率这个话题,快慢与公平之间是需要平衡的。注重程序正义、强调刑事程序中的个人权利(公平)难免对审判定罪、惩罚犯罪的速度有影响。但如果一昧追逐结案率而忽视程序正义,那不吝于因小失大,反而造成冤假错案和上诉率上升,甚至影响民众对整个司法公正性的认同。

美国的法律并不完美,但万事并不是非黑即白。章莹颖作为一个个案,在美遭遇不幸,案情进展需要众人关注,但同时大家也要多加理性思考,中美法律不同。

对于中美两国司法差异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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